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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伪造材料骗贷60万男子因合同诈骗被判刑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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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但却总有不法分子,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

  2014年1月,余某以其开办的枣阳某某玻璃饰品厂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为其担保,从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东环路分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贷款60万元(期限一年),由余某提供反担保。

  当时,余某身负大额债务,且无符合条件担保的财物,于是,便伪造了虚假的房产证、购房协议、山林承包合同等产权证明,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房产、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骗取担保公司的信任。后担保公司为余某担保向农商银行贷款60万元。

  2014年1月,余某收到农商银行发放60万元贷款后,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和生活消费。一年贷款到期后,余某没有按时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躲藏逃匿至今。

  2015年3月,农商银行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代偿本金及利息619621元。后担保公司找余某追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年11月,法院判决余某夫妇支付担保公司垫付款619621.37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余某提供的房产证、山林承包合同、购房协议、《税务登记证》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贷款资料均系伪造。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合同及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目的就是打击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仍耍“小聪明”,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等资料与担保公司及贷款机构签订合同,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当下骗子无孔不入,手段多样且时常翻新。为此,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仔细甄别对方身份,认真审核提交材料,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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