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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晋”人心 每日一问 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责任谁来担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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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通过弟弟乙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放款账户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账户。贷款到期后,乙未按约还款,双方产生纠纷,银行诉至法院。

  虽然本案实际用款人是甲,但《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乙,故乙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乙与借款实际使用人甲之间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据此,法院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所有手续、证件、签字等都是你本人授权。如果别人一时还不上,银行会直接找你催收。如果还款不及时,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会记录在你的征信报告上。

  若是帮别人贷款买车,车辆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你。如果用车人未正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开着该车出了交通事故,用车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如果未能正常还款,将面临被起诉的严重后果,甚至需要背负巨额债务。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至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最好与对方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保证,如此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一定要确认贷款人的信用,信誉越好,自己的风险就越小。否则对方借款之后跑路不还了,就得由自己代为偿还。而且对方如果出现逾期情况,自己的征信报告里也会出现不良信息,从而导致信用受损,会影响到自己后续贷款。

  3.必须确保自己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才答应担保。不然帮别人担保后还将加重个人经济负担。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对以自己的名义立据贷款给他人使用,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果已经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要及时与实际用款人就贷款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为后续自己的追偿留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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